- 作者:段炼
- 编辑:运行科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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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教研室负责组织阅卷,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组织统一阅卷。
二、主讲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对考试卷面成绩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填写《课程教学总结》。
三、评成绩评定之前,主讲教师应提供平时成绩。总评成绩的评定为:
考试类的必修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他各类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考试类的必修课程,平时成绩占40-70%,考试成绩占30-60%,具体比例可由教师确定;其他课程,主讲教师报教研室批准后确定。
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笔记、课外作业、参加课内活动的情况以及测验的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需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四、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按照国家健康标准结合考勤与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有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方可申请免修。
五、每门课程的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统计登记,并由任课教师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录入成绩。任课教师应将签字后的成绩单交开课所在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保存,再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统计整理后提交一份至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成绩单进行审查。
六、教师提交成绩后,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的,评卷教师可根据成绩更正的办理流程,在教务系统内办理成绩更正手续。学生对成绩确有异议者,可在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及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由考务管理科组织教研室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对于获得批准缓考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成绩报告单上注明该生“缓考”字样,缓考成绩按课程期评成绩评定。凡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或学生参加考试后不交答卷及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考试违纪者,该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八、考试成绩在教务系统上统一公布,教师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提出提前查询成绩等不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