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务[2009]044号
各相关教学单位:
为巩固我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成果,了解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促进我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质量,推动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桂林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桂工院教[2007]21号),学校拟于2010年1月对我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我校2006年以来获得的自治区级和学校级的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立项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获得立项建设以来在各方面建设取得的进展、经验与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及学院相关政策与措施,包括制定的新政策、采取的新措施、投入的专项经费等;中心建设与发展,包括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队伍培养与建设、资源信息化建设及共享等,特别是创新性实验项目建设情况;发挥的示范辐射作用,包括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师资培训等;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所产生的成果和效果;创新性实验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采取学院自查和学校组织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学院各级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情况予以全面检查,并填写自评分及《桂林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报告》。
2、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核实检查报告内容、听取负责人汇报、座谈会、实地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和要求
1、各学院应于12月31日前将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自评分表及《桂林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并发送电子邮件:xlc@glite.edu.cn。
2、教务处将于2010年1月初组织专家对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3、对于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提交检查报告的,学校将停止对该中心的学校级的建设经费资助。
4、对于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凡是未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即暂缓通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3个月整改期,3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已获资助由学校收回或调配使用。
望各有关学院认真做好准备,有关事项可询问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联系电话:5896420。
桂林工学院教务处
2009年12月8日
附件1[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doc
| 附件2[1].桂林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报告.doc
报:阮副校长、校长办公室
发:学校各教学单位
| 桂林理工大学教务处印发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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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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